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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8号
2026-03-02
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01XD/2026-00911主题分类公安、安全、司法 \ 司法
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8号
成文日期2026-03-02公文时效有效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已经2026年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包钢

2026年3月2日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,经2026年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:

一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》(2014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,根据2022年10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修正)。

二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》(201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)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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